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2019年期间,曹宁作为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案件相关人员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万元,其中人民币17.2万元、购物卡9.8万元,数额巨大;曹宁作为郭小华故意杀人案主审法官,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司法公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将大量证据分类细化,在辩论环节,公诉人从本案的证据、犯罪构成认定、社会危害性和应吸取的教训、量刑情节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深刻剖析了被告人曹宁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发人深省、警钟长鸣。
该案将择期宣判。
检察官支持公诉
庭审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