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时间:2022-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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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省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安徽省检察机关听证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的情形: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四)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五)案件质量评查;
(六)司法规范化检查;
(七)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八)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第三条 应当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的情形:
(一)人民检察院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
(二)对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
第四条 本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受理、数据报送、协调、督促、统计、意见整理等工作,实行台账管理,相关部门在工作中予以配合。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视具体工作拟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进行监督的,须提前五天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生成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明确邀请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人数、监督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对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等案件,一般在本院检务大厅办案工作区开展;对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办案活动或者事项,以监督实际效果为出发点,可在检务工作区或者其他合适地点开展。
第七条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不得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情况。
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发表的监督意见,承办人应当如实记录在案、认真研究,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采纳情况,同时抄送本院第三检察部。
第八条 将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对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按件加分。
对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而未接受监督、监督程序不规范等情况,作为案件质量评查问题进行扣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